已经购买的小产权房能否转正?

很多人购买小产权房都抱着一个侥幸的心理,总想着,买了房以后,说不定哪天政府就出台相关的规定,小产权房可以转正,可以和商品房一样取得产权证。这种侥幸心理其实是错误的,目前小产权房转正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小产权房是违法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其兴建的房屋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而无权卖给城市居民。城市居民也无权购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筑,何况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筑不是商品房,即便购买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手续。此外,《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了这一点。

2、小产权房挑战耕地底线。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村级集体组织和乡镇政府,不惜占用大好耕地兴建小产权房,已是公开秘密,并大肆蔓延。如不严肃清理和取缔,会危及18亿亩耕地底线。

3、如果小产权房合法存在,容易导致权势人群到农村圈地、圈房,使农民陷入困境。

有调查显示,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多是在城里有房有车的“有钱、有闲人”。一旦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受益最大的必然是富人阶层。农民表面上能获取少量收入,一旦房屋和土地卖完,在没有一技之长的前提下,容易坐吃山空。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事实和原因,在面对小产权房这个问题上,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因此,小产权房转正在目前是无法实现的。

购买小产权房有哪些风险?

1、法律方面的风险。

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2、政策方面的风险。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3、监管缺位风险。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4、转让风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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