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陈述申辩书范文 第1篇

根据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3月该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FQ-1)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为378mg/m3,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倍。


(资料图)

有下列证据为证:

1.《监测报告》。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排污许可证。

证据1-3证明该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FQ-1)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倍。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该公司。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于2018年4月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提交了一份《关于氮氧化物排放的报告》述称,监测当天公司运行正常,SNCR脱硝系统运行正常,在线监测排放数据也全在控制限值以内,未发现超标运行情况,从调查分析结果来看,有可能是监测系统误差所致,公司立即不惜成本,增加脱硝氨水用量,调整配料等措施严格控制氮氧化物排放量,再次监测为达标排放。公司一定严抓环保工作,积极主动承担起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改善环境作出企业应有的社会贡献和责任。

执法队认为:该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FQ-1)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限值,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该公司所述情况没在线数据因误差而显示正常不影响此次超证排污违法事实的认定,其积极整改的情况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本次氮氧化物超标倍,情节轻微,对环境危害后果不严重,处罚额度在法定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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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陈述申辩书范文 第2篇

教学目标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是教师在充分进行教材分析和学情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教学目标的确定和叙写是整个教学设计的基础。但一直以来,教学目标的确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我们书写教学目标的角度是站在“教师本位”的立场上,选用描述内部心理状态的词语来陈述,只说清了“教师做什么”,至于学生学习后是否切实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能否被观察到,则没有设定。

在不断的学习中,我们逐渐发现:看似简单的教学目标的叙写包含着大学问,教学目标陈述应遵循四个原则:

1,目标的陈述必须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不能用“让学生……”、“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等陈述方式,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

2,行为动词应使用可观察、可测量的具体行为词语,如说出、阐述、表达、展示等等,而不是掌握、领会、理解这样的描述内部心理变化的词语。

3,应陈述影响学生产生学习结果的限制或范围。

4,应说明学生对目标所达到的最低表现水准。

环境违法陈述申辩书范文 第3篇

虽然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但我们深知“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目标的研究”我们的认识还很肤浅,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在以后的教研中,我们将继续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继续开展好教学目标叙写的研究工作,具体想这样操作:开展目标叙写比武活动,通过比赛的形式,进一步促进教师对于教学目标的掌控能力,下学期,将开展听评课活动,在课堂上进一步检测教学目标确定的合理性,进一步的完善教学目标。希望通过开展这样的活动,促进体育课堂的效率,将课堂真正的围绕着学生转动,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科学素养。

以上是我们体育组的一些想法和做法,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20xx年度全镇的拆违拆旧工作重点区域为:

1、集镇主、次干道两厢及临街房屋屋后;

2、园永干线公路及连接线周边;

3、大溪河、宝山河岸100米范围内;

4、集镇近期建设控制区域;

5、各村(社区)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范围内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居民生产生活品质的违法建设及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仓储、加工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环保的生产经营场所;

6、各级领导交办督办的工作任务。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建设规划办 国土所 城管办

综治办

林业站 水管站 派出所

项目交通环保办 安监站

工业经济办 各村(社区)

1.有关本人自身情况的声明

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向公司出示的、陈述的"任何有关本人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学历、学位、技能,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等)的说明都是真实的,若本人就上述自身情形为不实陈述,则视为本人的欺诈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且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本人的不实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由本人承担。

2.有关本人与前雇主关系的声明

本人在此声明:于本声明签署之日起,本人与任何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因与任何其他单位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纠纷,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且,本人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本人对前雇主的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不会因雇佣本人而引发任何诉讼,任何公司因雇佣本人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xxx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施行,其中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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