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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诉讼风险,一名当事人在同一案件的两次庭审中居然出现了两套说辞。近日,浦江法院对一名未如实向法庭陈述的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

贾某与张某既是儿女亲家,也是承包工地项目建设的同行。2019年前,张某承包了杭州双浦一工地的建设项目,贾某受张某委托在工地进行设备、人员入场及代付款项等管理工作。期间,吴某曾在该工地上进行挖机作业。因张某未能及时支付吴某剩余作业款,吴某以贾某、张某在工地中系合伙为由,将两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浦江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3月份的第一次庭审中,吴某向法庭提供了与张某的聊天记录以及贾某支付四万元的转账凭证,贾某辩称其与张某在承包工地的工作上未有任何关联,其支付吴某四万元是基于他与张某儿女亲家的关系,在张某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代为支付。

庭后,吴某在旧手机中找到了向贾某催讨款项的三个通话录音。录音当中,贾某准确清晰地提到了工地上的相关事宜。面对该通话录音,贾某不得不承认他是在工地上帮张某负责管理工作,因为张某目前已经欠了很多债务,自己也有钱出借给张某,甚至他的儿子(即张某的女婿)已被张某拖累,他怕被张某牵连,便谎称支付款项是代付行为,急于撇清与张某的关系。

因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贾某与张某的合伙关系,浦江法院判决由张某承担相应的款项支付责任,驳回了吴某对贾某的诉讼请求。但是贾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遂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是每个诉讼参与人应尽的义务,法庭可对未尽到该义务的当事人视情作出训诫、罚款甚至司法拘留的处罚决定。本案中,若贾某一开始便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最终的审理结果也不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但其心存侥幸,甚至采用虚假陈述的错误方式,最终要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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